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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治中考必背知识检测答

时间:2023-02-10 02:26
湖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智辉

湖南大学教授张智辉原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曾长期从事检察理论研究,并持续关注检察事业的发展。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对新时代检察工作之发展变化“如数家珍”。

由“重打击轻保护”

转变为“打击与保护并重”

记者:新时代对检察官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官既是犯罪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检察官不仅是在办案,也是在办他人的人生。这与以往“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相信您作为老检察人感受更为深刻,能否就此谈谈?张智辉:“检察官不仅是办案,也是在办他人的人生”,这确实是新时代检察理念的重大变化之一。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把检察机关的职权限定在刑事领域,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检察机关把满腔热情和主要精力放在同刑事犯罪作斗争方面。长此以往,便形成了很强的控诉意识,很多检察官疾恶如仇,总是尽职尽责地想把每一个犯罪分子送上法庭、送入监狱,并把这种角色定位习惯性地融入检察工作实践。尽管1979年刑事诉讼法就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规定,但是很多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多强调惩罚犯罪。1989年行政诉讼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和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但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仍然在刑事诉讼领域。强调打击犯罪表现在多个方面:一是在检察官个人的认知方面,强调自己的任务就是追诉犯罪。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照单接收提起公诉(最多是让公安机关补强证据)。如果觉得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罪名不合适,就会用其他罪名提起公诉,很少往不构成犯罪方面去想,也不大愿意提出不起诉的意见。二是在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方面,过分强调打击犯罪的职能。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如果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提出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的意见,在程序上就能很顺畅地通过;一旦提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起公诉的意见,就会经过层层把关、审查,生怕检察官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三是在评价标准方面,一些检察院把无罪判决作为错案认定的依据,导致检察官把规避无罪判决作为目标,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都要求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可以说,片面追诉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蒙住了检察官的眼睛,检察官更多地考虑如何追诉犯罪,很少考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最高检党组意识到这一问题,反复强调在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能时要高度重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仅要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且要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个涉案企业,坚决防止“办了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的做法。在强调转变司法理念的同时,检察机关修改了原来的考核标准和案件管理办法,发布了保护涉案企业的指导意见,通过一系列措施,把新的司法理念贯彻到检察机关的办案过程。这既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生负责,对涉案企业负责,也是对法律负责。这种理念切实地在检察工作中予以践行,检察工作就会更好地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就会更多地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在检察工作中须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记者:“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首次写入检察官法,具有里程碑意义,这对检察官办案既是基本的要求,也是更高的要求,您能否举例谈谈其内在价值?张智辉:与前一个问题相联系,检察机关既要有效地惩罚犯罪,又要充分地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就必须在办理每一个案件时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只有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才有可能在办案中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分析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才有可能正确处理惩罚与保护的关系。检察权的行使必须客观公正,这源自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检察权本身追求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检察权存在的根本价值就是通过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标志就是国家法律一视同仁地适用于应当适用的每一个主体、每一个场合。为此,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对象、每一个主体。因为,唯有客观才有可能全面地收集证据和审查证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而不受主观偏见的影响、不受个人好恶的左右,实事求是地对待案件;唯有公正,才能保证按照法律规定公平正确地对待法律适用的对象,才能确保同样的案件得到同样的处理。二是检察官的角色定位。现代检察制度的诞生本身源自这样一种共识:如果把刑事案件的追诉权赋予被害人,会因为被害人的私人感情和地域的特殊情况而出现有失公平的诉讼;赋予警察,则会因为警察在侦查过程中先入为主所形成的偏见,影响案件处理的客观性;赋予法官,同样会因为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的混同而使被告人无处申冤;唯有设立一个介于警察和法官之间的、不受自身利害束缚的、能够代表国家来追诉犯罪的主体,才能够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刑事案件,才有可能保障案件追诉的客观性和追诉标准的统一性。因此,检察机关(检察官)从诞生之日起就作为法律的守护人,负有客观性义务。客观公正地对待自己所办理的每一个案件,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职责要求。特别是在新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强调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客观公正立场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记者:检察官在办案中如何落实“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张智辉:在检察工作中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首先必须始终站在国家的立场上,铁面无私。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要牢记自己的使命,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其次,必须始终坚持法律标准,公正严明。检察官办理每一个案件,都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客观冷静地分析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不偏不倚地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地对待所有案件当事人,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证据证明的事实作出判断和处理。最后,必须始终保持法律人的理性,兼顾各方。检察官既要考虑准确地惩罚犯罪,也要考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受到侵害一方的合法权益;既要积极主动地追诉,也要充分考虑有关方面的利益诉求和实际情况,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客观评价有关各方的行为,确保对案件的办理符合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

检察理论研究有待进一步加强

记者:新时代检察工作要实现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理论的指导。在您看来,检察理论研究应聚焦哪些问题?张智辉:检察理论研究始终是围绕着两个主线展开的:一个是检察制度的根本问题,如检察机关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检察权的配置及其运行的体制和机制,检察工作的基本遵循和理念等。这些问题可以说是检察基础理论问题。另一个是检察制度的实践性问题,如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如何对待每一个具体案件,如何提高办案的质量与效果,如何处理可能面临的各种关系,如何使有限的检察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如何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倾向性问题等。这些问题可以说是检察应用理论问题。新时代以来,检察制度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需要在理论上科学地予以回答,以指导检察实践。比如,检察机关怎样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找准自己的位置,更好地发挥检察权的功能;随着监察法的颁布实施和检察职权范围的重大调整,如何更准确地定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更清醒地认识和论证法律监督的不可替代性及其功能与价值;新时代的新发展理念如何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加以贯彻落实。再比如,随着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检察机关如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并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如何在履行好原有检察职能的同时履行好新的检察职能,以保障“四大检察”的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特别是如何处理好“四大检察”内部关系和力量配置;如何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协调处理好各种关系,确保“双赢多赢共赢”目标的实现;如何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同时,发挥好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作用;如何依法有效地行使调查核实权,以提高法律监督的准确性、权威性;如何针对法律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精准制作检察建议,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能作用;如何制作并利用指导性案例,解决检察官办案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记者:如何进一步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张智辉:以上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结合检察实践深入地进行理性思考。检察理论研究,只有融入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才会有生命力;只有深入检察实践,才有可能发现和提出有价值的问题;只有回答检察实践中提出的问题,才能更好地发挥指导实践的作用。新时代,最高检党组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发展大局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检察理念,推出了许多重大而有效的举措,为检察制度的发展、为检察工作的开展注入了生机与活力,创造了前所未有的业绩。检察理论研究应当汲取这些营养,及时总结检察实践提供的鲜活经验,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检察理论研究应当更加深入地关注检察改革和检察实践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倾听基层各类检察人员的心声,帮助他们释疑解惑,为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第一手资料。

检察机关应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

记者:《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在第二部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中,要求检察机关要积极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对此,您是如何看待的?张智辉:引领社会法治意识是法律监督机关的应有职责。法律监督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而保障法律实施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就是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只有全社会法治意识普遍提升,才会形成人人守法、严格执法的良好氛围,才能有力地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这本身也是法律监督的功能作用之一。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应当把引领社会法治意识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任务。记者:对于检察机关引领社会法治意识,您有哪些意见和建议?张智辉: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应当融入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各项工作中。首先,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治精神来办理。这本身就是通过自己严格司法的行为向社会宣示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是通过自身的表率作用引领社会遵守法律。其次,检察机关在办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法治宣传教育。一方面,要通过细致入微的释法说理,让当事人了解法律的规定,理解法治的要义,认识违反法律的危害和后果,教育其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要通过对案件的处理鼓励守法的行为、惩戒违法的行为,伸张法律正义,促进尊法守法被褒奖、违法犯法受惩罚的行为导向和社会舆论的形成。再次,检察机关对于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向有关单位提出法治教育的要求,督促有关单位开展法治教育,通过自身存在的违法事实教育职工学法守法。最后,检察机关应当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向社会公布,通过典型案例教育全体公民遵守法律,培育形成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近年来,检察机关已经把引领社会法治意识的工作延伸到办案活动之外了。如检察机关开展的“法治副校长”活动就是引领社会法治意识的一项举措。因为中小学生既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阶段,也处在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尤其需要法治意识的培养。检察官到中小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向中小学生讲述法治故事,普及法律常识,有利于培养他们的法治意识。又如,检察机关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也是在引领社会法治意识。通过在涉案企业中开展合规改造,不仅可以帮助企业预防犯罪、控制风险,还可以培育企业管理者重视和遵守法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意识。通过这些举措,既可以传播法治思想,也可以培育法治意识。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提升,反过来也会给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供更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基础,强化法律监督的社会效果。来源:人民检察微信(ID:renminjiancha1956)作者:姜   梦编辑:徐晴子欢迎大家『三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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